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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统计局内设机构

  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统计执法监督局。组织实施对全区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承办国家统计局交办的统计违法案件,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完善统计诚信体系,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指导监督各地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承担依法管理、审批或备案中介机构和民间组织统计调查项目与制度的具体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法律事务。承担统计改革的相关工作。

  (三)统计设计管理处。拟订自治区统计方法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开展地方统计指标体系、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和各项专业统计调查改革研究。组织协调国家、地方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检查和监督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依法管理、审批或备案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建立、维护和管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数据库。统筹安排各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业务分工和基层基础业务建设。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监测预警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起草国民经济运行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以及统计公报等,起草国民经济重大问题专题分析报告等。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编辑《宁夏统计年鉴》《宁夏经济要情手册》等。负责统计数据发布,组织协调管理统计新闻宣传工作,举办季度和年度经济形势新闻发布会及有关统计新闻发布活动。负责统计舆情监测和统计新媒体平台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五)国民经济核算处。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的组织实施。参与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的全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工作。组织实施市县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工作,开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增加值和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组织全区投入产出调查,组织编制全区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市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六)工业统计处。组织实施工业生产、财务、经营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生产运行、经济效益、企业经营状况等统计数据。利用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工业景气状况进行监测。组织开展工业园区统计调查。负责开展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协会的行业统计工作。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承担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七)能源与资源统计处。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区及各地、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负责生态环境综合统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协会的行业统计工作。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承担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市场的统计与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房屋和住宅建设、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协会的行业统计工作。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承担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九)贸易外经统计处。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行业发展变化以及重要生活与生产商品购销存情况、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商业业态与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进出口货物与服务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对外经济合作、外汇、出入境与旅游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协会的行业统计工作。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承担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十)人口与就业统计处。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工资统计调查,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收集和提供人口、就业和工资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承担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社会科技与文化产业统计处(农村统计处)。组织实施社会发展情况调查,组织开展企业研发统计调查,组织实施企业创新调查,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监测统计。综合整理和提供社会、科技、文化等统计资料。组织实施全区农业普查、全区及市县农林牧渔业产值、增加值核算、农林牧渔业生产和投入以及农业生产中间消耗统计、农村基本情况、县域、乡镇、村等区域社会经济统计。开展对农村社会经济焦点问题的统计监测工作。负责对农村统计调查人员业务指导。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协会的行业统计工作。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承担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服务业统计处。组织实施规模以上、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统计调查。组织实施互联网经济、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等服务业新型经济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统计调查数据。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承担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十三)人事与老干部处。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协助管理市县统计局长工作,指导全区统计人才、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全区统计专业职称评定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四)财务处。承担全区统计部门国家统计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中央直属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市县统计部门自治区财政预算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统计经费及自治区财政统计预算经费的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