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8-23 19:30

宁统规发字〔2024〕3

各市、县(区)统计局,局各处室、单位,各社会经济调查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已经自治区统计局2024年第15次局务会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一、存在下列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管理

措施

行使层级

1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内(一个自然年)初次发生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超过催报规定的时限提供,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第五条A档裁量,同时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第十四条规定的初次违法和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自治区、市、县

2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第十四条规定的初次违法和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自治区、市、县

序号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管理

措施

行使层级

3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个体经营户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第七条A档裁量,同时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初次违法和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自治区、市、县

4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未造成不良后果,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第八条A档裁量,同时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第十四条规定的初次违法和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自治区、市、县

二、存在下列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管理措施

行使层级

1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属于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第六条A档裁量,差错率30%以下,差错额在800万元以下,或差错率30%以上60%以下,差错额在600万元以下,或差错率60%以上90%以下,差错额在500万元以下,或差错率90%以上,差错额在300万元以下,同时符合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自治区、市、县

2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迟报统计资料,一年内(一个自然年)初次发生,属于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第十条A档裁量,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自治区、市、县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管理措施

行使层级

3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但统计数据填报无误,属于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第十一条A档裁量,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自治区、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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