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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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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要求,助力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和引导作用,按照自治区关于建立宁夏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统计系统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二、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2024年6月27日,自治区统计局联合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结合实际,修订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宁统规发字〔2024〕2号),其中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中不予处罚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等有关规定,对“情节轻微”、“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概念进行了明确。根据《实施办法(2024版)》,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梳理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4种,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3种。

三、免罚后的管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在制定包容免罚清单时,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努力做到包容审慎、宽严相济。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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