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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统计政策、统计发展改革规划,组织实施统计体制改革,制定全区基本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体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统计制度。  

  (二)组织领导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区及市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区投入产出调查,参与核算全区生产总值,核算市县生产总值,组织编制全区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 (三新)增加值和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市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地区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提供和开发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采集、审核、汇总、整理和提供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以及人口、劳动工资、能源、投资、科技、文化等统计调查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部门统计获得的全区性和分市县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各地各部门 (单位)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和分市县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建立健全各地各部门 (单位)统计信息共享制度,规范各地各部门 (单位)统计信息发布。 

  (六)对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就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度研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组织开展统计宣传和统计数据发布解读,加强数据资料的研究开发,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优质的统计服务。 

  (七)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建立统计数据定期抽查制度。 

  (八)组织实施对全区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 (单位)对统计法、国家统计规则、国家统计政令、国家统计标准以及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统计法的宣传贯彻,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建立健全统计信用体系。依法监督管理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 

  (九)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各地各部门 (单位)的统计基础工作、统计业务建设。 

  (十)协助市县管理统计局局长,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开展全区统计人员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督管理全区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一)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建设宁夏宏观经济基础信息共享库,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网络系统、联网直报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指导市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二)收集、整理全国各地统计资料,开展分析对比研究,组织实施地区间统计资料交流。 

  (十三)组织开展全区社情民意调查分析工作。承担城乡住户调查、农产量、畜牧业、生态移民及贫困监测等自治区样本抽样调查工作,搜集、汇总、整理调查数据。 

  (十四)对全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施统计监测评价。承担全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等相关指标统计工作。 

  (十五)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