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8-23 17:23
宁统字〔2021〕48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局各处室(单位),各社会经济调查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办法》已经自治区统计局2021年第7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
2021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提高全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统计机构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极端危害性的认识,更好的指导和监督基层统计工作,依据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办法》等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自治区统计局依据法定职责,约见未依法依规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严重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以及各市、县(区)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以下统称约谈对象),通报统计违法行为,严明整改纪律,督促整改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 约谈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符合程序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强化警示教育。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进行约谈:
(一)在国家统计局或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严重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和要求办理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统计违法案件或线索,未在规定期限内查处或者查处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统计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群众举报多发频发的;
(四)需要对国家统计局转交自治区统计局直接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涉及的市、县(区)约谈的;
(五)专业处室在数据核查或审核中发现数据失实严重,需要约谈的;
(六)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被约谈的对象一般为下列人员:
(一)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二)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四)各市、县(区)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
具体约谈对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约谈事由和情节确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启动约谈程序:
(一)自治区统计局有关会议决定实施约谈的;
(二)统计执法监督局或专业处室提出约谈建议,报经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的;
(三)对第四条第(四)项的情形,可以在立案调查前组织实施约谈。
第七条 约谈前应做如下准备工作:
(一)自治区统计局有关会议决定实施约谈的,由统计执法监督局拟定约谈方案、约谈通知和约谈通报稿,报经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统计执法监督局或专业处室提出约谈建议的,由提出约谈建议的处室负责拟定约谈方案、约谈通知和约谈通报稿,报经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约谈方案应当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约谈对象、参加人员、约谈程序等内容;
(四)自治区统计局向被约谈对象的单位发出约谈通知,告知约谈地点、时限及提供的资料等。约谈通知以自治区统计局名义印发;
(五)约谈通报稿应当包括约谈的依据背景、约谈原因、存在的统计违法行为、整改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约谈一般采用面谈形式,可以集体约谈,也可以个别约谈。
第九条 约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约谈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时,由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主持。约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时,由自治区统计局分管法治或相关专业工作的负责人主持;
(二)约谈时,由统计执法监督局或相关专业处室主要负责人向被约谈人通报违纪违法事实及存在的问题,同时认真听取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的情况说明;
(三)主持人提出整改要求;
(四)被约谈对象表态发言;
(五)自治区统计局指定专人对约谈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形成约谈记录,由约谈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条 约谈后,约谈对象要按照约谈要求组织开展整改,形成书面整改报告报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统计局根据整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统计局可视情对约谈有关情况予以通报、曝光。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机构是指各市、县(区)统计局,县(市、区)社会经济调查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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