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7-01 15:39

宁统规发字〔2024〕2

各市、县(区)统计局各市县国家调查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已经自治区统计局2024年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

      2024627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统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宁夏统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统计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夏回族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各级国家调查队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裁量。实施统计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合理裁量。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公平、公正。

(三)综合裁量。界定违法程度、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施行政处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  裁量基准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催报规定的时限提供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罚幅度,作如下裁量:

(一)A档为一年内初次发生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超过催报规定的时限提供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B档为一年发生两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超过催报规定的时限仍未提供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C档为因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罚幅度,作如下裁量:  

(一)差错率30%以下。其中: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A档为差错额在800万元以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B档为差错额在8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C档为差错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D档为差错额在1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E档为差错额在4亿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差错率30%以上60%以下。其中: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A档为差错额在600万元以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B档为差错额在6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C档为差错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D档为差错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E档为差错额在3亿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差错率60%以上90%以下。其中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A档为差错额在500万元以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B档为差错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C档为差错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D档为差错额在1亿元以上2亿以下,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E档为存在主观故意(不计差错额)或差错额在2亿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差错率90%以上。其中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A档为差错额在300万元以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B档为差错额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C档为差错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D档为差错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E档为存在主观故意(不计差错额)或差错额在1亿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为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罚幅度,作如下裁量:

(一)A档为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B档为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C档为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罚幅度,作如下裁量

(一)A档为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B档为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C档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开展,或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罚幅度,作如下裁量:

(一)A档为未造成直接影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B档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C档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幅度,作如下裁量:

(一)A档为一年内初次发生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B档为一年内再次发生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C档为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处罚幅度,作如下裁量:

(一)A档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但统计数据填报无误,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B档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并且其他相关资料也不能证明其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C档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三章  基本裁量适用规则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轻微”是指本办法中按A档裁量的统计违法行为。

“初次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第一次实施该类型违法行为。经询问当事人,查询信用中国以及区市县三级统计机构执法检查结果等,无同一类型违法行为记录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数额对所在行政区域该指标汇总数据影响较小,或当事人已主动补救,消除了后果。

“及时改正”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改正,未产生危害后果,包括自行改正和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二)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当事人提出明确指认且干预违法事实被查实;

(三)主动反映违法行为和问题线索;

(四)主动减轻或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裁量幅度内给予较重的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大;

(二)统计指标出现长时间、大范围差错,且均达到应予行政处罚标准;

(三)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统计执法检查对象的单次检查中,有2个以上期别或指标数据出现差错,视差错额、差错率具体情况,选取处罚幅度最高的指标进行裁量。

第十九条  非价值量指标出现差错,应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综合统筹违法比例和违法数额,参考价值量指标综合认定。

第二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报数额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具体数额;差错额是指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报送的具体数额与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具体数额之间的差额(绝对值);差错率是指差错额与应报数额的比值。

第二十三条 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对象有关统计违法行为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相关条款,参照本基准给予行政处罚;涉外调查活动中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8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宁统规发字〔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