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12-06 11:26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
宁政规发 〔2021〕 2号
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全面集中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署,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失效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修改3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 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