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10-16 15:13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000134102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子项名称及编码、业务办理项
(一)子项: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000134102002)
业务办理项名称
1.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业务办理项名称
2.已批准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变更审批
三、行业系统名称
统计系统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一)设定依据
1.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2.已批准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变更审批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二)实施依据
1.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47号):第八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领域中“17.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18.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48号)、 第七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领域中“14.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社会调查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2.已批准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变更审批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47号)、 内容:第八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领域中“17.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18.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48号)、 内容:第七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领域中“14.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社会调查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五、实施机关
1.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
2.已批准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变更审批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
六、审批层级
1.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省级
2.已批准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变更审批
省级
七、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1.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条件型
2.已批准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变更审批
条件型
八、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 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公布)第九条:涉外市场调查必须通过涉外调查机构进行,涉外社会调查必须通过涉外调查机构报经批准后进行。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境内直接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不得通过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2) 已批准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变更审批
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二)规定许可条件的依据:
(1) 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七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涉外调查:(一)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四)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宣传邪教、迷信的;(七)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九条: 涉外市场调查必须通过涉外调查机构进行, 涉外社会调查必须通过涉外调查机构报经批准后进行。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境内直接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不得通过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十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任何个人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涉外调查。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发给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已批准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变更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七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涉外调查:(一)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四)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宣传邪教、迷信的;(七)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十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任何个人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涉外调查。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发给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九、申请材料
1.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公布)第二十二条: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二)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三)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四)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五)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六)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2.已批准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变更审批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公布)第二十二条: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二)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三)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四)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五)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六)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十、中介服务
1.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
2.已批准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变更审批
(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
十一、审批程序
1.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发给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4)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5)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6)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7)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8)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9)是否需要鉴定:否
(10)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12)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3)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2.已批准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变更审批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发给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4)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5)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6)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7)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8)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9)是否需要鉴定:否
(10)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12)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3)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二、受理和审批时限
1.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发给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10工作日
2已批准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变更审批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发给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10工作日
十三、收费信息
1.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已批准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变更审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十四、行政许可证件
1.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1)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其他
(3)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4)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变更手续的要求:
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5)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延续手续的要求:
否
(6)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7)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2.已批准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变更审批
(1)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其他
(3)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4)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变更手续的要求:
否
(5)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延续手续的要求:
否
(6)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7)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十五、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否
2.已批准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变更审批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否
十六、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1.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1)有无年检要求:否
2.已批准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变更审批
(1)有无年检要求:否
十七、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1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1)有无年报要求:否
2已批准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变更审批
(1)有无年报要求:否
十八、监管主体
1.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追究法律责任。
2.已批准本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变更审批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