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12-10 15:48
自治区统计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
一、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名称 | 基本 编码 | 实施 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 内容 | 备注 |
1 |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0130001001 | 统计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八条 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第十条第一款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 自治区 | ||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 0130001002 | 统计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八条 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第十条第一款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 自治区 |
二、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0230001000 | 统计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 自治区 |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
县级 |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
2 |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0230002000 | 统计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 自治区 |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
县级 |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
3 |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0230003000 | 统计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 自治区 |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
县级 |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
4 |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0230004000 | 统计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 自治区 |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
县级 |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
5 | 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0230005000 | 统计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 自治区 | 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
县级 | 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
6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的处罚 | 0230006000 | 统计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 自治区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的处罚 | |||||
县级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的处罚 | |||||
7 | 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 0230007000 | 统计机构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2号修订) | 自治区 | 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 |||||
县级 | 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 |||||
8 | 对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 0230008000 | 统计机构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2号修订) | 自治区 | 对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 |||||
县级 | 对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 |||||
9 | 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0230009000 | 统计机构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2号修订) | 自治区 | 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
县级 | 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
10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0230010000 | 统计机构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 | 自治区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
县级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
11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 0230011000 | 统计机构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 | 自治区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 |||||
县级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 |||||
12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0230012000 | 统计机构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 | 自治区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
县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
13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 0230013000 | 统计机构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 | 自治区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 |||||
县级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 |||||
14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0230014000 | 统计机构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 | 自治区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
县级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
15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罚 | 0230015000 | 统计机构 | 【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8号) | 自治区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罚 | |||||
县级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罚 | |||||
16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0230016000 | 统计机构 | 【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8号) | 自治区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
县级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
17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 0230017000 | 统计机构 | 【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8号) | 自治区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 |||||
县级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 |||||
18 |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 0230018000 | 统计机构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2017年) | 自治区 |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 |||||
县级 |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 |||||
19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0230019000 | 统计机构 | 【部门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 | 自治区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
县级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
20 | 对违法进行涉外调查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 0230020000 | 统计机构 | 【部门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 自治区 | 对违法进行涉外调查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
21 | 对涉外统计机构和有关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0230021000 | 统计机构 | 【部门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 自治区 | 对涉外统计机构和 有关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22 | “对涉外调查机构违反许可证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 0230022000 | 统计机构 | 【部门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 自治区 | “对涉外调查机构违反 许可证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
三、行政检查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 编码 | 实施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统计执法监督 检查权 | 0630001000 | 统计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 自治区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
设区的市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 |||||
县级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
四、行政奖励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 编码 | 实施 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表彰奖励权 | 0830001000 | 统计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 自治区 | 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设区的市 | 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
县级 | 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
2 | 对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0830002000 | 统计机构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2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自治区 | 对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设区的市 | 对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县级 | 对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3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0830003000 | 统计机构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2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自治区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设区的市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县级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4 | 对农业普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0830004000 | 统计机构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自治区 | 对农业普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5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0830005000 | 统计机构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四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自治区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6 | 对人口普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0830006000 | 统计机构 |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自治区 | 对人口普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7 |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0830007000 | 统计机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自治区 |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五、其他类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 编码 | 实施 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统计调查权 | 1030001000 | 统计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第四条第三款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 第二条第一款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治区在区外、港澳地区、国外举办的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条例向统计部门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并接受统计部门和统计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 | 开展统计调查活动 |
设区的市 | 开展统计调查活动 | |||||
县级 | 开展统计调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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