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

发布时间: 2021-12-10 15:48

自治区统计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

一、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基本

编码

实施

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

内容

备注

1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0130001001

统计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八条 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第十条第一款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自治区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0130001002

统计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八条 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第十条第一款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自治区




二、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内容

1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0230001000

统计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县级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2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0230002000

统计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县级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3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0230003000

统计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县级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4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0230004000

统计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县级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5

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0230005000

统计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

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县级

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6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的处罚

0230006000

统计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的处罚

县级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的处罚

7

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0230007000

统计机构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2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

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县级

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8

对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0230008000

统计机构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2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

对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县级

对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9

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0230009000

统计机构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2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

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县级

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10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0230010000

统计机构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自治区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县级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11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0230011000

统计机构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自治区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县级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12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0230012000

统计机构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自治区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1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0230013000

统计机构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自治区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县级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14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0230014000

统计机构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自治区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县级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15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罚

0230015000

统计机构

    【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8号)
    第三十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罚

县级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罚

16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0230016000

统计机构

   【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8号)
    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县级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17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0230017000

统计机构

    【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8号)
    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县级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18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0230018000

统计机构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三条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县级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19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0230019000

统计机构

    【部门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县级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20

对违法进行涉外调查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0230020000

统计机构

    【部门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三)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四)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五)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自治区

对违法进行涉外调查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21

对涉外统计机构和有关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0230021000

统计机构

    【部门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三十二条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
    (三)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五)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六)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七)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
    (八)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九)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下列事项:
  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
  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

自治区

对涉外统计机构和

有关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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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调查机构违反许可证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0230022000

统计机构

    【部门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三十三条 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一)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二)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自治区

“对涉外调查机构违反

许可证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

编码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内容

1

统计执法监督

检查权

0630001000

统计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81号令)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国家统计局第21号令)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自治区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县级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四、行政奖励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

编码

实施

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内容

1

表彰奖励权

0830001000

统计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区

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设区的市

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县级

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2

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0830002000

统计机构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2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区

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设区的市

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

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0830003000

统计机构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2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自治区

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设区的市

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县级

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4

对农业普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0830004000

统计机构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自治区

对农业普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5

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0830005000

统计机构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自治区

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6

人口普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0830006000

统计机构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区

人口普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

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0830007000

统计机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区

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其他类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

编码

实施

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内容

1

统计调查权

1030001000

统计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四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第四条第三款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

第二条第一款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治区在区外、港澳地区、国外举办的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条例向统计部门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并接受统计部门和统计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

开展统计调查活动

设区的市

开展统计调查活动

县级

开展统计调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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