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12-10 09:54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现就《关于促进宁夏互联网数字经济发展的提案》(第145号)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我局认为第145号提案对于推进我区数字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意建立健全数字经济统计方面的提案建议。
国家统计局于2021年5月27日以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的方式发布了《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以下文简称《数字经济分类》)。《数字经济分类》从“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个方面,确定了数字经济的基本范围,将其分为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5大类。其中,前4大类为数字产业化部分,即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是指为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经济活动,对应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26个大类、68个中类、126个小类,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第5大类产业数字化部分,是指应用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为传统产业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是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该部分涵盖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金融、数字商贸、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数字化应用场景,对应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91个大类、431个中类、1256个小类,体现了数字技术已经并将进一步与国民经济各行业产生深度渗透和广泛融合,这也给数字经济统计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和提出了新的挑战。
目前,国家统计局尚未发布数字经济核算方案,也未向省级统计局安排部署数字经济增加值核算工作。下一步,我局将围绕《关于促进宁夏互联网数字经济发展的提案》提出的相关建议,积极探索我区数字经济统计的方式方法,为推进全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统计服务。
联系人:黄 剑 联系电话:13909570651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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