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自治区政协
十一届一次会议第418号提案答复的函
马刚、潘玮璐、黄瑞贵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新能源发电在能耗统计中的核算方法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新能源发电的利用量统计原则依照《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据此,开展能源统计工作时,将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电力纳入统计范畴,全面反映我区能源消费结构、总量。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等部门提出的《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08)》规定:能源的等价值是指生产单位数量的二次能源或耗能工质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折算成一次能源的能量。在该标准附录部分规定:“电力(等价值)按照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计算”,新能源电力折算为标准量时按照该标准执行,与各地区节能考核用等价值能源消费量进行考核的要求一致。
统计部门旨在全面、准确反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品种、结构和水平,节能主管部门通过合理制定考核目标,合理使用统计数据,调动各地降低能源消耗,提高发展新能源的积极性。
二、国家能耗“双控”考核核算中考虑了可再生能源影响
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规定“对超出规划部分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考核”。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2017年度省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工作中,该项政策已经得到了贯彻。2017年全区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超过自治区2020年规划目标8个百分点,超出规划部分可再生能源电力约78亿千瓦时,折235.17万吨标准煤,扣除后,2017年全区能源消费量比2016年增量为661.78万吨标准煤,全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6年上升3.75%,对全区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责任做出了重要贡献。该政策的实施,有效调动了各地积极发展新能源发电,优化了各地能源结构。
特此函告。
自治区统计局
2018年8月27日
联系人:能源与资源统计处 王 伟 0951-567745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