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06-07 15:11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统字〔2013〕35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局各处室、单位,各社会经济调查队:
2004年,自治区统计局印发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规定》(宁统字【2004】169号),为加强和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统计机构改革及统计工作的发展变化,原规定不能够完全适应统计设计管理工作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使统计调查项目更加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宁夏统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自治区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规定》作了修订,请遵照执行。
附件: 自治区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
2013年4月10日
附件
自治区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使统计调查项目更加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宁夏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
凡国家统计局制定、布置,或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布置,或自治区统计局制定、布置,由自治区统计局的处室、单位,自治区社会经济调查队等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或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行业协会、总公司等单位)组织实施的系统内、系统外的各种统计调查,或各市、县(区)具体组织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本规定管理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按不同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调查的频率分
1.周期性普查:各种周期性普查和其他普查;
2.经常性调查:年度统计调查、定期统计调查和周期性专项调查;
3.一次性调查:各种试点调查、专项调查和临时性调查。
(二)按调查的组织形式分
1.单独调查:由国家统计局制定布置,自治区统计局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以及自治区统计局自行制定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2.联合调查: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自治区统计局与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以及自治区统计局与自治区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3.委托调查:指受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委托进行的各种统计调查;
4.其它调查:在本规定范围内上述几种组织形式以外的统计调查。
(三)按调查的信息形式分
1.数据形式:包括采用纸张、电话、磁介质以及网络等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的各种统计报表;
2.文字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采用问答或者择项形式填有文字的各种调查问卷;
3.混合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和问卷文字的各种调查表。
(四)按调查的项目形式分
分为新设立的调查项目、作重大修订的调查项目、一般修订的调查项目、拟继续执行的调查项目等。上述统计调查项目,不论是全面调查还是非全面调查,都必须按本规定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自治区各部门组织进行的系统内统计调查和各市、县(区)统计局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应依法向自治区统计局报请审批或者备案。
二、管理内容
统计调查管理的内容,包括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表式、报告期别、报送日期、报送方式、指标涵义、计算方法、逻辑关系、分类目录、统计编码、统计标准、填表说明、问题解答等。
三、审批备案机构
为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统计局设立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议决定新设立的较大的统计调查项目和作较大修订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新设立的较小的统计调查项目和重新布置的统计调查项目以及仅作为一般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按本规定确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领导小组由局长、总统计师和政策法规与统计设计管理处、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国民经济核算处、工业统计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能源与资源统计处、贸易外经统计处、人口与就业统计处、社会科技与文化产业统计处、农村统计处、服务业统计处、社情民意调查处、普查中心、科研所、自治区社会经济调查队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总统计师担任。
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审议会议。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领导小组会议按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最终表决结果决定审议意见。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与设计管理处,负责对统计调查项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制定审议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整理会议纪要、起草审批文件等。
四、审批原则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符合既定的职能分工范围,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用途。
(二)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与被调查者的承受能力。调查项目必须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三)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讲求效率。凡一次性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就不搞定期报表;凡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原则不搞全面统计。同时,还要减少调查频率。
(四)充分利用现有统计资料。凡可以从全区统计系统或者有关部门搜集得到资料的,或者可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的,就不再向基层单位制发统计报表。
(五)各项统计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防止重复、繁琐、矛盾。
(六)政府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要合理分工。
(七)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
(八)统计分类、统计范围、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自治区统计局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审批备案权限
(一)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与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对全区性的各种统计调查项目的设立、修订方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按不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总统计师、分管局长、局长或领导小组审批。同时,负责对报请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报表进行复核。
(二)自治区统计局总统计师负责对现行的全区性的统计调查项目中一般修订方案的审批,核准原有统计调查项目的继续执行,负责新设立的较小统计调查项目、报请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三)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负责对分管专业处新设立的较小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批准不需经领导小组审批的有关统计调查项目的修订。
(四)领导小组负责对新设立的较大的统计调查项目、拟撤消的较大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拟做较大修订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批。
(五)需向国家统计局上报审批的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和修订统计调查项目,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执行。
六、审批备案程序及时限
(一)经常性调查的审批
1.统计调查项目的设立
①申请:拟新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各市、县(区)以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一般应在实施统计调查前提供立项的主要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范围、主要指标、调查频率、经费预算与来源等情况,提交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和综合表表式、调查方法、填报要求、统计标准、指标解释、逻辑关系以及实施方案等内容的统计调查设计方案,填报《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②审定: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与统计设计管理处应在收到统计调查立项计划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属较大统计调查项目的,报请领导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立项审定;属较小统计调查项目的,即报请分管副局长或总统计师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
③审批: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与统计设计管理处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或副局长的批准,起草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文件,办理统计报表统一编号,送总统计师审核,由局长签发。需上报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按照程序上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2.统计调查项目的修订
①重大修订:拟作较大幅度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属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在宁夏组织实施的,自治区统计局各有关专业处处室、自治区社会经济调查队应在实施调查前提交需修订的内容和有关文件依据,填写《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送政策法规与统计设计管理处初审,总统计师、分管副局长复核,上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属全区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其他统计调查项目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实施调查前提交《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说明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订内容、工作量增减情况、对原有数据产生的影响等,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与统计设计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按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报请领导小组审批。需上报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按照程序上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②一般修订:拟对统计调查项目仅作一般修订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实施调查前提交意见,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与统计设计管理处在收到修订意见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需上报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按照程序上报国家统计局,其它的报分管副局长或总统计师批准并签发有关文件。
3.原有统计制度的继续执行
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期限一般为一个统计年度。如需在下一个统计年度继续执行,必须重新行文布置。自治区统计局各专业统计报表制度的继续执行,由专业处室、自治区社会经济调查队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和宁夏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底前(个别特殊的专业除外)提出意见,政策法规与统计设计管理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需上报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按照程序上报国家统计局,其它的由分管副局长或总统计师批准,并签署文件印发各地执行。
年度统计报表制度继续执行的核准程序同前款规定。
(二)普查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
1.周期性大型国情国力普查
国家组织开展的人口、农业、经济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自治区统计局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成立普查机构,发文安排部署普查工作。
自治区普查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普查办公室按照国家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和安排部署,制定普查工作进度计划安排,报自治区统计局有关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批准。
自治区普查办公室依据国家普查方案,结合宁夏情况,制定自治区普查实施方案,由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审批后,报送自治区统计局审批备案,由自治区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2.其他普查
正式实施普查前,由组织普查的有关部门(单位)将普查计划、普查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文件一并报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与统计设计管理处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需上报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按照程序上报国家统计局,其它的由有关局领导或者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签发实施文件。
(三)一次性调查的审批
一次性调查一般应正式实施前提出立项申请,并填报《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与统计设计管理处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需上报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按照程序上报国家统计局,其它的由有关局领导或者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签发实施文件。
(四)备案
由国家统计局制定布置,或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布置,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或自治区统计局组织实施的和自治区统计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的周期性未做任何修订、增减的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备案制度,由具体实施部门在正式实施前报送自治区统计局备案,自治区统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七、监督管理
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一律在调查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单位、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截至时间。
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原则上只在当年有效。如果要跨年度执行,必须重新报批,否则以自动停止执行处理。
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一律在宁夏统计信息网进行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结果,应最大限度地进行开发应用,并及时提供各部门共享使用。
自治区统计局定期向全区政府统计系统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审批备案统计调查项目的情况,定期检查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对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意见。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办理各种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手续。自治区和各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及所属单位不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擅自制发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有关文件的,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并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规定在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和处理由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与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2.修订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表
3.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4.新增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表
附件1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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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项目(制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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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项目(制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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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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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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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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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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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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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统计调查项目基本情况
1.修订变化幅度 |
□ 重大变化 □ 一般调整 |
2.新增(减少)报表 |
新增报表数 种(张表) 减少报表数 种(张表) |
3.新增(减少)指标 |
新增指标数 个 减少指标数 个 |
4.调查对象调整 |
原调查对象:□ 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 □ 机关法人 □ 社团法人 □ 产业活动单位 □ 居民住户及个人 □ 个体经营户 □ 其他 |
调 整 为:□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机关法人 □社团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 □居民住户及个人 □个体经营户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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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查范围调整 |
原调查范围:□ 全省 □ 部分市 □ 部分县 |
范围调整为:□ 全省 □ 部分市 □部分县 □ 扩大调查网点 □调查网点不变 □减少调查网点 □ 样本量增加 □样本量不变 □样本量减少 预计调整调查单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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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调查频率调整 |
原调查频率:□旬报 □月报 □季报 □半年报 □年报 □其他 |
调 整 为:□旬报 □月报 □季报 □半年报 □年报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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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调查方法调整 |
原调查方法: |
调 整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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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报送单位调整 |
原报送单位: |
调 整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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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数据处理软件调整 |
原数据处理软件: |
调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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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汇总方式调整 |
原汇总方式:□ 逐级汇总 □ 超级汇总 □ 其他 |
调 整 为:□ 逐级汇总 □ 超级汇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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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数据使用范围调整 |
原使用范围:□本部门使用 □可向其他部门提供 □可向社会公众提供 |
调整为: □本部门使用 □可向其他部门提供 □可向社会公众提供 |
包括:1.修订论证:阐明修订原因、依据、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阐明修订后的调查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是否存在重复或交叉的问题。重要修订统计调查项目要附专家咨询意见。2.修订内容论证:阐明修订后的统计调查内容是否更加简明扼要、科学合理、规范,调查工作量的增减对经费和原数据产生的影响等。3.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报表和指标的修订。 |
申请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修订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表
1.有关专业处室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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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法规与设计管理处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
3.分管局领导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4.总统计师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5.统计调查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意见:
组 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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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编号:
项目(制度)名称 |
|
申请单位 |
负 责 人 |
联 系 人 电 话 |
电子邮件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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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制定
二○ 年
一、新增统计调查项目基本情况
1.调查项目 |
项目类别: □ 审批类 □ 备案类 |
2.调查种类 |
按周期分: □ 普 查 □ 常规调查 □ 一次性调查 |
按调查主体分:□ 自主调查 □ 联合调查 □ 委托调查 委托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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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对象 |
□ 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 □ 机关法人 □ 社团法人 □ 产业活动单位 □ 居民住户及个人 □ 个体经营户 □ 其他 |
4.调查范围 |
□ 全省 □ 部分市 □ 其他 预计调查单位数__________个 |
5.报表种类 |
□ 基层表 种(张表) □ 综合表 种(张表) |
6.调查方法 |
□ 全面调查 □ 抽样调查 □ 重点调查 □ 其他 |
7.调查频率 |
□ 一次 □旬报 □月报 □季报 □半年报 □年报 □其他 |
8.报送单位 |
□ 调查对象 □部门(协会) □其他 |
9.汇总方式 |
□ 逐级汇总 □ 超级汇总 □ 其他 |
10.数据处理软件 |
□ 单独开发 □ 其他 |
11.数据使用范围 |
□ 本部门使用 □ 可向其他部门提供 □ 可向社会公众提供 |
12.数据衔接性 |
□ 无历史数据 □ 与历史数据衔接 □ 部分数据与历史数据衔接 □ 与历史数据不衔接 |
13.调查经费 |
经费来源:□ 中央财政经费 □地方财政经费 □ 其他经费 □ 无经费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需填写 □ 向财政部申请新预算 □使用已有预算) 经费数量: 万元 其中:下拨经费 万元 分配方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包括:1.立项论证:阐明立项是否符合已定的职能分工范围,立项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资料的使用范围和服务对象,调查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是否存在重复或交叉的问题,阐明统计资料的来源等。2.调查内容论证:包括统计调查对象、范围、方法、内容、组织方式、指标体系、样本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3.调查经费论证:阐明调查经费来源、金额数量及具体分配方案。4. 专家论证: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外部专家评审意见。5.国际同类调查的情况。 |
申请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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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新增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表
1.有关专业处室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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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法规与设计管理处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
3.分管局领导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4.总统计师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5.统计调查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意见:
组 长: 年 月 日
|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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