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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2018-10-17 10:57

为进一步加大统计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统计公开透明,更大限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公开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相关政府信息,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本部门其他政府信息。下列事项不属于公开范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信息分类

公开信息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信息、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统计标准和制度、数据发布、数据解读、统计执法检查信息、建议提案答复、人事信息、财务信息等。

三、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主要通过门户网站(网址:http://tj.nx.gov.cn/)公开政府信息,同时通过“宁夏统计”微信公众号、“数据宁夏”APP、“宁夏市县”APP、统计公报以及出版物、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上述方式或到自治区统计局综合处查阅公开的政府信息。

2.查询方式:

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提供以下查询方式:

(1)目录导航式查询:点击目录中相应的信息目录类别,可查询相关目录内容;

(2)全文检索:输入任意词汇,所有在信息全文中含有该词汇的条目都将自动显示,点击条目名称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3)数据查询:通过多种方式查询统计调查获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统计数据。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信息公开受理工作机构:

(1)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

(2)受理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雪绒巷聚和6号楼统计大厦608办公室

(3)现场受理时间:

夏季 09:00—12:00,14:30—17:30;

冬季 0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联系电话:0951-5677011

(5)传真:0951-5677013  

(6)邮政编码:750002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获取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1)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法申请公开”页面,按照提示在线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页面自行下载、打印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为确保安全稳妥送达,建议使用邮政信函寄送)

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雪绒巷聚和6号楼统计大厦办公室

邮政编码:750002

以邮寄信函方式提交申请的,受理机构签收之日为申请时间;若将申请寄送至受理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受理机构在实际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电话联系确认,确认之日为申请时间;未提供联系电话或电话无法接通的,待恢复与申请人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计算期限。

(3)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申请,应在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和总页数。受理机构收到传真后应与申请人电话确认,以双方确认之日为申请时间,传真号码:0951-5677013。

(4)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当场提交,以提交之日为申请时间。

3.申请要求:

(1)详细、真实、准确地提供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有效证件等信息。

(2)为提高申请受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尽量详尽、明确,如提供政府信息名称(标题)、成文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相关线索。

(3)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项政府信息。

(4)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理人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5)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政府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4.申请处理及答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要件完备的申请正式登记受理。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答复;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将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如需延期答复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征求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5.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2)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

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9.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表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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