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12-14 18:00
宁统规发字〔2021〕1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联网直报调查单位
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区)统计局,局各处室、单位,各地方社会经济调查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联网直报调查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已经自治区统计局2021年第1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市、县(区)统计局督促指导辖区内的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做好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联网直报调查单位
统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联网直报调查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统计能力,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精神及要求,制定本规范并附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联网直报调查单位是指纳入自治区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平台的全部国民经济行业法人单位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非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 联网直报调查单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依法独立完成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制定实施的统计调查任务。
(二)建立统计调查管理制度,执行各项统计调查报表制度,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三)管理统计数据生产相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材料,依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管各类统计资料。
(四)统筹协调单位内部各级统计调查工作,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统计分析,为单位经营管理和政府统计调查提供服务。
第四条 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法》及《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五条 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范。依法接受政府统计数据核查、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等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依法接受政府统计执法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统计检查。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六条 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应当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联网直报调查单位统计业务受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第七条 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应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联网直报调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保障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二)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应指定一名熟悉统计业务的单位领导为统计负责人,负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三)联网直报调查单位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应及时确定接任人员并办理统计业务交接手续,确保统计工作连续性。
(四)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变动情况,应当及时报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其基本信息由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列入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
第八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统计调查报表制度和相关规定,具备使用计算机处理统计数据和进行统计分析的能力。
第九条 统计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培训。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应当保障统计人员参加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业务知识、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和统计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条 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调查报表制度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资料;遵守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统计资料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有权拒绝填报未标明统计法定标识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权拒绝未出示有效证件人员的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有权拒绝、抵制和检举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统计调查及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联网直报调查单位统计资料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资料,以及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文件和其他统计资料等。
第十三条 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和政府统计机构的规定设置原始记录。
(一)原始记录要完整、真实地记录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能够满足报送统计报表的需要,确保报送的统计数据数出有据。
(二)原始记录的内容应齐全、完整,做到格式规范、完整配套、统一编号、定期整理、汇总成册。
(三)设置原始记录可用电子文档或纸介质文档,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设置、保存、交接等手续。
第十四条 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和政府统计机构的规定设置统计台账。
(一)按照政府统计机构规定的统计台账格式和统计指标设置统计台账,必须以真实的原始记录为依据,保障统计台账数据与统计报表数据、原始记录衔接一致。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增设台账指标。
(二)统计台账设置要做到及时、高效、连续、完整,便于查询,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电子统计台账,拓展应用功能,实现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数据的一键自动链接和加工计算。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制度。
(一)贯彻执行县级及以上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制定实施的各类统计调查报表制度,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口径、计量单位、计算方法、报送时间、报送渠道。按照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统计调查报表制度规定,填报各类统计调查报表。
(二)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调查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方式、渠道等报送统计报表,加强对报送资料的审核,对当期统计指标数据波动异常的情况,应主动陈述说明。
(三)统计调查报表报出前,应经统计人员签字、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签字、填写报出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应由本人完成,不得代填代签。
(四)统计调查报表报出后,统计人员需按照政府统计机构数据质量审核、查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进行核实回复,发现差错据实更正,直至国家统计局验收通过。更正数据需提供书面说明、佐证材料、加盖公章,并经统计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统计资料交接制度。
统计人员变动时,应当办理相关统计资料交接手续。交接统计资料应登记造册,接收人员和移交人员签名确认,并经统计负责人监交后归档保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归档保管制度。
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各种统计资料应按报告期和统计专业,将电子文档或者纸介质文档分类归档保管。统计资料归档应按照档案保管的相关规定分门别类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做到查阅方便、保管安全。
第十八条 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长久保存。
第四章 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十九条 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应配备与统计工作相匹配的计算机设备及畅通的网络环境等办公设备,完善统计数据安全防护措施,保障顺利实施统计数据联网直报。
第二十条 联网直报调查单位统计人员应熟练掌握联网直报平台操作规程,具备数据加工、录入、审核、查询、修正、报送等实时在线操作能力。
第二十一条 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保障统计人员收集、处理、分析统计数据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配备的先进、完善,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
第五章 依法统计建设
第二十二条 联网直报调查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当学习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统计调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统计人员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二十四条 联网直报调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如实报送统计数据,抵制、检举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联网直报调查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应认真配合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数据核查、统计执法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为联网直报调查单位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督导检查、考核总结的组织实施主体,应按照自治区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规划与部署要求持续推动取得实效,每三年开展一次总结考核工作。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将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的结果应用于星级统计单位评定、统计诚信单位创建等工作,同经费投入、质量评估、评先评优等奖惩机制有机结合,及时向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和当地党委、政府反馈情况、通报结果。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2009年5月6日印发的《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联网直报调查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
附
宁夏回族自治区联网直报调查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
序号 | 内容 | 具体标准 | 依据 | 评价得分 |
一、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3项8类标准,分值25分。 | ||||
1 | 组织领导 (9分) | 明确一名单位领导为统计负责人,得3分。 | 查看领导职责分工 | |
2 | 履行领导、管理单位统计工作职责,依法保障统计工作开展的,得3分。 | 查看统计工作记录、统计报表和资料签字情况 | ||
3 | 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的,得3分。 | 查看单位会议记录 | ||
4 | 统计机构 (6分) | 联网直报调查单位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设置统计工作机构或者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的,得2分。 | 查看单位机构、职能设置文件 | |
5 | 统计工作有相对固定办公场所的,得2分;有办公及档案资料保管设备的,得2分。 | 查看办公场所、环境、设备 | ||
6 | 统计人员 (10分) | 按统计工作任务量配强配足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的,得4分。 | 查看单位管理人员分工和县级统计局备案资料(统计人员的学历、专业、人数等) | |
7 | 统计人员确需变动,提前确定接任人员并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得2分,报县级统计机构备案的,得1分。 | 查看有关工作移交清单签字和报县级统计局备案资料 | ||
8 | 统计人员参加统计机构组织的岗前和统计业务、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技能继续教育、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的,得3分。 | 查看培训报名登记及相关证明材料(文件、考试成绩、证书等) | ||
二、统计调查及管理:6项9类标准,分值55分。 | ||||
9 | 建立统计管理制度(6分) | 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报表报送制度、统计资料审核签署制度、统计资料交接制度、统计资料归档保管制度的,各得1.2分。 | 查看单位会议记录、制度建立相关资料 | |
10 | 原始记录(6分) | 按制度规范设置原始记录。满足报送统计报表需要,原始记录完整、连续(2年及以上)、真实,确保报出的统计报表数据有据可查的,得6分。 | 查看按制度规范设置的原始记录资料 | |
11 | 统计台账(6分) | 按规定要求建立电子统计台账。以真实的原始记录为依据,保证统计台账加工计算的数据与依据台账填报的统计报表数据、原始记录数据无缝衔接、保持一致、流向清晰、计算正确、可溯源可印证的,得6分。 | 查看按规定要求建立的统计台账资料 | |
12 | 统计数据收集、审核、签署、报送 (25分) | 依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的,得5分。数出有据、无错漏的,得5分。依据不充分、有错漏视情扣分。 | 查看联网直报统计报表数据质量、县级统计部门对单位统计工作的行政记录 | |
13 | 按依法实施的政府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按时报送、无拒报、迟报、催报记录的,得5分。否则视情扣分。 | 查看联网直报记录、县级统计部门对单位统计工作的行政记录 | ||
14 | 报送的统计报表填报完整、规范,审核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的,得5分。不规范视情扣分。 | 查看相关统计报表填报、审核、签字、盖章等检查记录资料 | ||
15 | 及时核查回复政府统计机构查询,每次数据核查更正记录说明的,得5分。不及时回复、未更正记录说明1次扣2分,2次及以上的不得分。 | 查看单位联网直报记录、县级统计部门对单位统计工作的行政记录 | ||
16 | 统计资料 交接 (6分) | 统计人员变动办理相关统计资料交接手续,登记造册,接收人员和移交人员签名确认、统计负责人监交后归档保存的,得6分。未办理移交手续不得分,手续不全视情扣分。 | 查看单位统计人员人事变动记录和工作管理记录资料 | |
17 | 统计资料归档保管(6分) | 配备统计专用资料档案柜、资料分类整理齐全、资料保存完整的,得6分。无统计档案柜、统计资料归档不规范的不得分,不完整、不齐全视情扣分。 | 查看单位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工作相关资料按年度分类整理、按保存期归档管理情况 | |
三、统计信息化建设:2项3类标准,分值10分。 | ||||
18 | 信息化基础条件 (7分) | 统计人员熟练使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进行数据填报、审核、修正、查阅、报送的,得4分。 | 查看统计人员专业技能操作及县级统计机构对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考核评价 | |
19 | 配备与统计工作相匹配的计算机设备及畅通的网络环境、打印机、传真机等自动化办公设备的,得3分。 | 查看统计用计算机等办公硬件设备的配备情况 | ||
20 | 信息安全(3分) | 建立统计资料保密、数据信息安全防护措施的,得3分。 | 查看单位保密、统计信息系统安排管理情况 | |
四、依法统计建设:1项3类标准,分值10分。 | ||||
21 | 统计法治 建设 (10分) | 参加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和普法宣传的,得2分。知晓统计调查对象应遵守2条统计法律底线的,得3分。 | 查看统计机构普法教育宣传培训参会记录 | |
22 | 积极配合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或统计执法检查的,得3分。配合不积极的,视情扣分。 | 查看统计机构关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统计员、财务资料、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及相关佐证资料等是否第一时间在数据质量核查或统计执法检查现场的有关行政记录 | ||
23 | 2年内在政府统计机构数据质量核查和统计执法检查中未出现统计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得2分。 | 查看相关文件和记录资料 | ||
1.标准等级:综合得分70分以下为不达标,70分及以上为达标,90分及以上为示范单位。 2.综合得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得分+统计调查及管理得分+统计信息化建设得分+依法统计建设得分 | 综合得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