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发布时间: 2022-11-22 16: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168号)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自治区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二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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