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22-08-08 17:33

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二、办理条件

1.机构具有涉外调查资格证;

2.调对象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

3.机构注册地与调查对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

4.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具有委托、资助、合作伙伴

5.具有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6.具有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7.具有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机构熟悉掌握有关涉外调查管理法规

1.申请机构通过传真方式向自治区统计局法规与统计设计管理处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2.申请机构学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收取申请材料

  自治区统计局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调查机构派人直接提交的,材料合格的,当场向申请机构开具《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材料收取通知书》,开具通知书日期即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当场告知,不予接收。

  2.对于邮局邮寄或快递公司递送的,材料合格的,以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收到邮件之日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以传真方式告知,不予接收。

  (三)受理申请

  1.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自治区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2.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治区统计局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邮寄给申请机构,自治区统计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之日。

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的,自治区统计局邮寄出“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四)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作出《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行政审批决定书

  自治区统计局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后,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审批决定书。

  1.对于决定批准的,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许可证》邮寄给申请机构。邮寄出《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2.对于决定不批准的,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送达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邮寄出《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四、审批时限

自治区统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传真给申请机构,告知审批将延长十个工作日,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的,自治区统计局邮寄出《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上述材料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咨询电话及网址

咨询电话:0951--5677015

https://zwfw.nx.gov.cn/nxzw/bszn_new.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4367&deptId=ZZQ176&proId=539e5d22-4187-4b38-bdd8-6ed7227dc4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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