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00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2019-04-15 15:39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

会议第100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治区科技厅:

按照宁政办发〔201833号文件的通知精神,我局作为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100号提案——《关于完善我区科技创新投入机制的几点建议》的协办单位,现将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案中“还存在相当数量的企业在开展R&D活动,但未计入R&D投入。”

研究机构、高等院校、规模以上企业是全社会研发活动的三大主体。根据国家统计局科技综合统计制度规定,统计局负责汇总全社会的科技活动情况,同时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规模以上企业(含工业、建筑业、服务业)全面调查;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年度政府属科研机构、其他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全面调查;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年度高校及附属医院全面调查;农林牧渔业、金融业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R&D数据利用普查数据进行推算。因此,常规年度全社会R&D数据是全口径的,不存在相当数量未计入R&D统计的情况。

二、关于提案中“建议由统计部门牵头组织,进一步梳理各级财政科技拨款和用于R&D投入的财政资金范围,以及各自的统计口径,明确可以计入R&D经费的财政资金范围,确保我区全社会投入的准确统计。

政府资金对全社会研发活动的支持,是从资金使用方统计的。三个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规模以上企业、政府属科研机构和其他科研事业单位、高校及附属医院的研发统计制度已经从政府资金指标设置、指标涵义解释、数据处理平台、逻辑关系勾稽等统计工作全过程进行了设置,从而获得全区各个单位来自政府投入的研发资金数据,即自治区层面政府支持研发活动的资金数据目前统计报表是可以反映出来的。

为了满足自治区政府在“十三五”期间对“各级财政用于R&D投入的经费达到30%的考核工作需要,从R&D统计职责分工考虑,我局拟于2018年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年报实施前,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建议在规模以上企业R&D统计年报报表“政府资金”指标下增加下级指标——“来自市、县(区)的资金”。但由于规模以上企业R&D统计从制度到数据处理平台均为国家统计局权限,按照国家要求,需要申请报批,待国家批准方能组织实施。

特此答复。

联 系 人:自治区统计局社会科技与文化产业处 张雪艳

联系电话:5677044  13995016822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

2018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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