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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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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背景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要求,认真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切实将“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落实在统计行政处罚实际工作中,解决《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宁统规发字〔2020〕1号)与新修订《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我局对2020年版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20年3月,自治区统计局修订和公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宁统规发字〔2020〕1号),解决了2014年版裁量权实施办法中有关条款的处罚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的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公布后,2020年版《实施办法》亟需与新《行政处罚法》相衔接。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后,自治区统计局开始着手对2020年版《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结合宁夏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确定裁量档次、制定裁量规则,修订过程严谨细致,内容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在修订过程中,自治区统计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学者律师以及有关单位相关部门领导,就《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业意见建议。在综合采纳所有意见建议后,于2022年3月26日经自治区统计局2022年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

、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共四章二十六条,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主要解决《实施办法》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充分体现新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审慎包容监管和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等现代柔性执法新理念,新增了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等内容,明确了“及时改正”、“主观过错”等概念,规定了可以在裁量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罚,或低于裁量幅度给予处罚的情形,同时进一步规范了文字表述。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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