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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统计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3-22 11:38

宁统字〔2021〕16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局各处室、单位,各社会经济调查队:

按照2021年全国、全区统计工作会议要求,现将《2021年全区统计法治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

                                              2021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统计局2021年统计法治工作要点

2021年,全区统计法治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认识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以党的建设为引领、以数据质量为根本、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法治监督为保障,夯实统计法治工作基础,着力推进全区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全面加强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建设 

(一)加强统计法治工作领导。全区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统计法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扛责在肩,尽责在岗,将统计法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纳入全局工作总体部署,做到与党建、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执行。确保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牢固树立统计法治理念。积极认真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政治站位,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作为践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自觉行动、具体措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有机统一,坚持法治宁夏、法治政府建设与统计法治建设有机统一。结合当前统计工作形势和环境,切实转变观念,牢固树立统计法治思维,强化统计法治方式,提升统计法治素质。 

(三)继续推进统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统计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压实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信用建设工作责任,积极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营造“诚信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认真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统计局及自治区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健全统计诚信评价体系,全面落实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的各项要求,  完善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增强企业及统计从业人员诚信统计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统计失信惩戒。鼓励和引导失信企业主动纠正统计违法失信行为,健全和进一步畅通各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等公示渠道,积极落实失信主体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要求,引导统计工作各类主体依法诚信统计。

二、不断健全统计法治制度体系

(一)完善各项统计法治工作制度。在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相关制度的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和完善统计执法检查制度、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等工作机制。继续建立完善《统计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数据记录台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等相关资料。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机制,  完善“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建立和完善统计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及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健全合法合规性审查机制。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和合同备案审查制度,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依法依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弘扬法治精神,强化普法宣传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对中央《意见》《办法》《规定》常态化。继续抓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学习,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文件的学习、贯彻落实。将《意见》、《办法》、《规定》纳入领导干部的必修课和各单位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必学内容,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统计法治素质。

(二)牢牢抓住“关键少数”,着力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治意识。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继续协调推进组织部门、党校(行政学院),积极推进统计法进党校(行政学院)工作。

(三)认真谋划统计法治宣传工作,研究制定统计“八五”普法规划。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立足实际定目标,突出重点抓亮点,注重实效抓成效,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举措,积极推进依法治理,就如何进一步细化普法措施、提高普法责任落实、抓好普法保障精心谋划研究制定统计“八五”普法规划。

(四)重点抓好统计调查对象学法遵法。在举办对辖区内各园区、机关、乡镇、事业单位和“四上企业”的分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统计人员专题培训同时,充分利用日常统计工作联系企业,进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借助联网直报平台,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政令,让统计调查对象遵守法纪,敬畏法纪,自觉杜绝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净化数据源头抓好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性。

(五)大力开展社会公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各类传播媒体作用,积极开展载体多样、形式丰富的普法宣传活动。积极拓展普法宣传内容,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广泛宣传关于统计工作的党内法规、统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创新手段,制作微视频、宣传短片、海报,以政府统计门户网站、广播、电视、“三微一端”等各类宣传媒体,深入推进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结合“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日集中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统计政令、生产流程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全社会对统计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敬畏度,营造依法统计良好环境。(六)“以案释法”提升统计普法效果。建立以案释法宣讲制度,选取身边发生最有特点和意义的案件,将其作为业务培训、案例指导、法治宣传的重要资料,精心组织释法宣讲,从单向的、灌输式的宣讲转变为双向的、参与式的普法过程。以个案推动依法行政,指导、规范统计行为,并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学法用法渠道。

四、切实加强统计执法监督 

(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要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数据质量核查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提高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能力水平和专业素质技术含量,发扬斗争精神,敢于碰硬,敢于动真。通过执法检查,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二)持续规范统计执法监督行为。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统计执法,规范制作统计法律文书,实施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健全完善统计执法调查取证、执法告知、集体讨论等管理制度。从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移送,每个程序、每个步骤、每个环节、每项内容、每项要求都要做到合法、规范、严格、有序。 

(三)推进统计执法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认真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严肃查处重点领域统计违法行为。要将干预调查对象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拒报、迟报和指定报送、代填代报统计资料,报送数据波动异常等存在问题突出的重点地方、行业和部门,列为统计执法重点检查监督对象。(四)加大违纪违法惩处力度。认真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措施,对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严肃处理,对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对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统计部门要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移送相关机关部门进行追责;对出现大面积统计数据失实、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地方,要追究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严重统计失信企业要进行公示和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予以通报和曝光。 

五、夯实基础,强化队伍建设

(一)加强队伍执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对统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统计执法骨干人员讲解执法流程、以案说法及配合上级统计机构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等方式提升基层执法能力,积累执法经验,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能力强的统计执法监督队伍。  

(二)提升统计法治人员业务水平。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统计执法程序和操作实务、统计执法案例实战分析等内容,促进统计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法治素养与专业知识相结合,全面提升统计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水平。

六、工作要求

各级统计机构负责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统计改革发展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不断增强工作合力,加强统计工作队伍建设,为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开展统计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统计法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聚焦新时代统计法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紧密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发展观,有力保障和促进统计调查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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