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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统计局关于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 2020-08-12 10:40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第2统计督察组于2019年10月23日至11月4日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督察。2020年5月11日,督察组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反馈了统计督察意见,同时也向自治区统计局反馈了统计督察意见。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指示要求,自治区统计局对国家统计局反馈的4个方面17个问题,采取38条措施,目前已全部整改落实。现将统计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予以公布。

        一、自觉扛起政治责任,周密部署整改工作

1.增强政治意识,强化政治担当。自治区统计局党组高度重视整改工作,把抓好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把落实统计督察整改作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意见》《办法》《规定》坚定的政治行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反馈当天下午立即研究整改工作,并先后召开7次局党组会议研究部署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确保整改工作扎实推进,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2.科学制定方案,周密安排部署。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意见反馈后,自治区统计局党组迅速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国家统计局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整改要求,研究部署我局整改工作。狠抓落实。成立了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班子成员及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统计督察整改具体工作。在认真研究、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标对表反馈意见,制定了《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督察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反馈意见的整改实施方案》(宁统字〔2020〕49号,以下简称整改实施方案),建立了整改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提出了38项整改任务和措施,明确了责任领导、牵头单位、落实单位、整改时限,细化了各单位整改任务,每天倒计整改“时间表”,全程紧盯整改“路线图”,确保全面整改、彻底整改。

3.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整改质量。自治区统计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围绕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对账销号,坚持问题不整改不放过、措施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真改快改全改,认账对账交账,推动所有问题清仓见底、整改到位。局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整改进度督查会,听取各牵头单位、落实单位整改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整改中出现的问题,纠正走偏,防止走样,确保了整改工作的顺利推进。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要求,7月6日至10日,自治区统计局会同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督查室,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了现场督查,倒逼责任落实落地,确保整改任务按时高质量完成。

二、对标对表反馈意见,逐条逐项整改落实

自治区统计局严格按照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根据《整改实施方案》要求,对标对表,逐项销号,全力推进各项整改任务落实落地。

1.着力解决学习中央《意见》《办法》《规定》不到位的问题。自治区统计局党组坚持以上率下,组织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意见》《办法》《规定》进行了再学习再贯彻再落实。先后通过党组专题学习研讨会、全体干部职工交流学习会等形式,就主要内容进行培训解读,教育引导广大统计干部职工自觉学习、主动学习。局机关各党支部通过支部党员大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个人自学等形式,开展深入学习活动。印发了《关于认真落实国家统计督察整改有关工作的通知》(宁统字〔2020〕46号),对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意见》《办法》《规定》作出安排部署。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8〕3号)中的相关内容,将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全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宁夏社会主义学院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局领导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部分县(市、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宣讲中央《意见》《办法》《规定》和统计法律法规,开展专题讲座。整理汇集了领导干部常用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送至全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组织执法骨干分赴区直部门、部分市、县(区)、企业等单位宣传中央《意见》《办法》《规定》,宣讲统计法律法规。

2.着力解决学习贯彻中央《意见》《办法》《规定》不及时问题。自治区统计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自5月11日至今,先后召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等8次,分析全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查找贯彻落实《意见》《办法》《规定》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的具体措施,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20〕27号)。及时跟进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及时健全完善我区各级统计机构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推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的贯彻落实。

3.着力解决未严格执行统计相关法律法规问题。自治区统计局依据统计法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征求法律专家学者、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印发全区统计系统执行。

认真开展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向全区统计系统印发了《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坚决杜绝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的通知》(宁统字〔2020〕15号),督促各地各部门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通过自查、督促、检查,清理和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做法61件。

4.着力解决统计执法实践中,未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和差错比例对部分违法企业进行处理,且处理较轻,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职责履行不到位问题。自治区统计局责成相关市统计局认真梳理2017年以来执法检查情况,对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履行不到位问题进行整改。并以此为典型案例,印发了《关于认真落实国家统计督察整改有关工作的通知》(宁统字〔2020〕46号),要求全区各级统计机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严肃处理。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执法监督检查和立案调查结果报告制度》,要求市、县(区)统计机构按规定定期向上一级统计机构报告统计违法举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印发了《统计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就执法案卷的归类、整理、保存、归档等统一了标准,不断规范全区统计执法检查、立案调查以及行政裁量行为。

5.着力解决未严格依法管理统计调查资料,向本地区有关部门提供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数据问题。自治区统计局成立统计执法检查组,对相关县(区)统计局违反统计法对外提供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数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部门共享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建立部门数据共享的相关制度。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和报送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的通知》(宁统字〔2020〕60号),要求各级统计机构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特别是加强补短板、强弱项,加快建立完善各项统计管理制度。

6.着力解决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制度不健全问题。自治区统计局向全区统计系统印发了进一步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有关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执法监督检查和立案调查结果报告制度》,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宁统规发字〔2020〕2号),健全完善了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度。 严格按照《意见》要求,督促指导各市、县(区)统计机构健全完善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7.着力解决统计违法行为举报渠道不畅问题。自治区统计局修订印发了《统计违法举报登记办法》(宁统字〔2020〕26号)、《统计违法举报工作规定》(宁统字〔2020〕27号)。全区27个市、县(区)统计局全部开通了统计局违法举报渠道,在相关统计信息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8.着力解决防惩统计造假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自治区统计局切实落实防惩统计造假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压紧靠实各级统计机构防惩统计造假责任,形成了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惩统计造假责任机制。对国家统计督察反馈的问题线索,自治区统计局成立统计执法检查组,对国家统计局移交的有关涉嫌统计违法企业问题线索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对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一步健全“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机制,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开发完善了统计执法数据管理系统。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宁统字〔2020〕17号),就相关工作作出安排。截止目前,全区共有统计从业人员6686人,其中被认定为统计守信行为人员6678名,被认定为统计警示行为人员8名。

9.着力解决统计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力度不够问题。自治区统计局向全区统计系统印发了《关于加强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建设的通知》(宁统字〔2020〕39号),选拔政治素质过硬、熟知统计法律法规知识、业务能力强、有较强现场执法经验和执法能力、具备统计执法资格的人才充实到统计执法骨干库。进一步做好统计执法资格考试相关工作,督促各市、县(区)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上报参加统计执法证考试人员,统计执法监督队伍得到不断壮大。

10.着力解决未严格依法实施和管理统计调查项目问题。印发了《关于报送统计调查项目全面排查情况的通知》,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次统计调查项目全面排查,对未经审批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对于必要的统计调查项目,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报批后执行;对于与国家统计调查内容重复的和不必要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坚决取缔。制定了《宁夏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规范》,印发《宁夏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规范(图释)》宣传册,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依法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11.着力解决未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问题。自治区统计局印发了《关于报送“企业打捆报送、重复报送统计数据问题”整改情况的通知》,在全区范围内对企业打捆报送、重复报送等违反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企业、部门(单位)按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进行了整改。对相关市涉嫌存在的企业打捆上报统计数据的情况、相关县级统计局对企业打捆上报知晓但未按制度规定予以纠正的情况,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

12.着力解决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文件精神不及时问题。自治区统计局党组针对没有及时印发《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问题,认真进行了整改,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的岗位责任意识教育,提升工作质量,确保高标准、高效率、按时限完成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着力巩固整改成果,全面提升工作水平

自治区统计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督察各项工作要求,坚持目标不变、标准不降、力度不减,巩固和扩大统计督察整改成果,以坚定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依法治统、科学治统、从严治统,以统计督察整改的实际成效,推动宁夏统计高质量发展。

一是继续强化政治责任,扩大整改成效

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继续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中央《意见》《办法》《规定》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坚决扛起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政治责任,以更高标准、更大力度、更硬措施,补齐短板弱项,巩固整改成果,为宁夏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统计保障。

二是继续健全长效机制,推进依法治统

以国家统计督察整改为契机,坚持防范和惩治并重、重在防范,坚持治标和治本并重、重在治本,坚持健全制度和执行并重、重在执行的理念,从政治高度深刻认识统计造假问题的严重性,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坚决的斗争精神,真刀真枪解决统计造假问题,着力构建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长效机制,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着力提升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着力提升统计服务的针对性、时效性,着力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

三是继续深化统计改革,提升统计能力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家统计局各项改革任务,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的部署和《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化统计改革,推进依法治统,夯实基层基础,强化部门统计,提高数据质量,优化统计服务,不断提升统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提供更加坚实可靠的统计保障。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统计督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联系方式:(0951)5677028;

邮政信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开发区雪绒巷聚和6号自治区统计局,邮政编码:7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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